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意見》),將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聯合懲戒力度。《意見》指出,失信被執行人,將遭受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補貼限制、任職資格限制、準入資格限制、榮譽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場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等多項限制,可謂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具體來說,在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方面,失信被執行人將在設立金融類公司、發行債券、合格投資者額度、股權激勵、股票發行或掛牌轉讓、設立社會組織、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等方面受到限制。
在任職資格限制方面,失信被執行人將在擔任國企高管、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金融機構高管、社會組織負責人等方面受到限制,同時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招錄(聘)為公務人員、入黨、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入伍服役等。
在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方面,失信被執行人將在乘坐火車、飛機,住宿賓館飯店,高消費旅游,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購買具有現金價值保險,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等方面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