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家大力扶持大眾創業,登記注冊便利化水平不斷提高。“寬進”的同時,“嚴管”也在不斷完善和加強,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企業進行聯合懲戒。
聯合懲戒機制使失信企業“一處失信,處處受限”。但也應看到,一部分企業由于對法律法規不熟悉或是無心之失,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甚至被列入了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致使其經營活動受到極大限制,甚至有可能因此無法存續。針對這些已經發生的失信行為,如何“鼓勵和引導不良信息主體主動改正違法失信行為”,事實上同樣也是信用體系建設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環節。
近年來,各地相繼建立了失信企業信用修復機制,越來越多的地方給知錯能改的企業送去一粒“后悔藥”。從各地發布的信用修復辦法來看,都對相關適用范圍和具體條件進行了細致的規定。
信用修復的真正目的是重塑信用,打造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因此,必須有的放矢,做好功課。一方面,要完善政策法規和實施細則。如失信主體糾正失信行為可以明確認定,但“社會不良影響基本消除”如何認定、由誰來認定,必須有相應的政策法規及細則來規范,堵塞漏洞。另一方面,要有嚴格的技術操作規程。完成信用修復意味著不再被聯合懲戒,從信用修復申請的提交、受理、確認到處理必須有明確的操作規范,防止出現信用修復領域的腐敗。如果失信群體規模擴大,長時間不能給予其有效的修復信用的機會,極易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各地建立失信企業信用修復機制,是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進一步完善,也是監管部門依法行政、增強服務意識的必然要求。
失信懲戒是信用立法的核心制度。凈化市場環境,降低發展成本和發展風險,弘揚誠信文化才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初衷。注重信用激勵和信用修復,從而促進懲戒、教育、修復之間的平衡,才能積極引導全社會真正樹立知信、守信、用信的觀念。從這個角度來看,給失信者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應該是這個初衷向另一個方向的延伸。在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速發展的當下,完善信用修復體制和機制,無疑能為失信者提供改過自新的機會,進而實現信用重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