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發布《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明確了用人單位3種行為將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記者了解到,用人單位一旦被列入“黑名單”,在政府資金支持、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等方面將受到限制。
實施細則明確了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3種情形,用人單位只要存在其中一種,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責任人就將被列入“黑名單”。3種情形分別是:拒不支付一名農民工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2萬元以上;拒不支付10名以上農民工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
此外,將勞務違法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且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應將違法分包、轉包單位及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一并列入“黑名單”。
“黑名單”信息,將通過部門門戶網站、“信用北京”網站、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予以公示。同時,“黑名單”信息納入本市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實施細則還明確,“黑名單”實行動態管理。用人單位首次被列入“黑名單”的期限為1年,自作出列入決定之日起計算。被列入“黑名單”的用人單位及時改正違法行為且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內未再發生拖欠情形的,由作出列入決定的人社部門于期滿后20個工作日內決定將其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已移出“黑名單”的用人單位再次發生拖欠的,將再次列入“黑名單”,期限為2年。